學者:少年性罪行修例太遲

上月高院審理一宗三胞胎被親兄性侵案,不足十四歲的被告於家中多次性侵比他年輕一歲的三胞胎妹妹。雖然案情涉及強姦,但受法例所限,被告只可被控刑罰較輕的非禮罪,最終僅判入獄五年。港大法律系教授楊艾文坦言,香港針對青少年性罪行的修例,來得太遲。

四年前,一名十三歲男童於醫院病房內強姦年僅五歲女童,但最終因普通法規定「十四歲以下男童沒有性交能力」,只可被控以非禮罪。案件引起社會哄動,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(下稱法改會)隨即建議,廢除這條不合時宜的普通法。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,保安局接納法改會建議,在《刑事罪行條例》中加入新條文,廢除「十四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」的普通法,但只適用於修例後發生的強姦案件。

四年後,三胞胎於○八年開始遭親生哥哥性侵,直至三人成年後離家出走,案件方被揭發。案發當時,三胞胎只有十歲,被告亦只有十一歲。由於案件發生於保安局修例前,因此律政司只可改控較輕的非禮罪。被告早前被裁定罪成,日前被判入獄五年。

香港大學法律系教授楊艾文坦言,香港修例一向走得比英國遲,加上行政、立法等程序問題,修例往往動輒需時十年,但當看到社會對修例有「即時需要」,如四年前發生的病房性侵案,法改會已立即提出建議廢除有關普通法,但仍費時兩年多方完成。

楊教授指現時普通法規定,十歲以上的青少年方需負上刑責,但對於十至十六歲的疑犯,仍受「無能力犯罪假定」(Presumption of doli incapax)限制,即法律假定十六歲以下少年不知自己的行為乃犯法。楊對於「無能力犯罪假定」有所保留,認為需要改革。

楊解釋雖此假設可被推翻,只要律政司能以證據證明,十六歲以下的罪犯當時知道自己的行為犯法便可,但他表示英國其實早於十六年前已廢除,更笑言「而家十五、十六歲的年輕人唔同舊時,我個女而家八歲,五、六歲個陣都知咩係錯,點解我哋仲會有咁嘅presumption(假設)呢?」

護苗基金總幹事譚紫茵表示,根據基金個案統計,一二至一四年五月接獲五十一宗兒童被青少年性侵案,侵犯者年齡只有十至十五歲。譚指曾有十一歲男童被指在學校強吻女同學,聽過年齡最輕的疑似侵犯者更只有五歲。

她表示「唔排除青少年早熟,十一歲孩童已會夢遺,有能力射精,代表生理上亦已ready(準備)發生性行為。」譚認為最重要是讓青少年性罪犯判刑後接受「強制心理輔導」,糾正心理上對性的扭曲,方能真正阻止青少年重犯。

(2014-7-2  星島日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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